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惩罚揭发控诉事情规则》第十三条划定:纪检监察机关对反应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:
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(二)遵照有关划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规模的;
(三)仅枚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对第一项、第二项内容,若是是来信反应,我们会实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置惩罚;若是是通过来访、来电、网络举报等方法反应,我们则会见告反应人直接向有权处置惩罚的机关或者单位反应。
供稿 甘肃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漫画 韦荣景 图解:毛玉煜